商务部关于印发《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使用划定》的通知
商改发〔2007〕13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妄想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分:
凭证《“中华老字号”认定规范(试行)》,,,,,为维护“中华老字号”的信誉,,,,,增强对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治理,,,,,规范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,,,,,我部研究制订了《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使用划定》。。。。。。现印发你们,,,,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。。。。。
商 务 部
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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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使用划定
第一条 为维护“中华老字号”的信誉,,,,,增强对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治理,,,,,规范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,,,,,依据《“中华老字号”认定规范(试行)》,,,,,制订本划定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应当遵照本划定。。。。。。
第三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“中华老字号”企业或品牌(以下简称“中华老字号”企业)。。。。。。未被认定为“中华老字号”的企业或小我私家,,,,,不得使用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和文字。。。。。。
第四条 商务部对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实验统一监视和治理。。。。。。地方商务主管部分凭证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举行监视与治理。。。。。。
第五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属商务部所有,,,,,由标准图形和“中华老字号”中英文文字组成,,,,,图形可单独使用,,,,,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。。。。。。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、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。。。。。。推荐使用第一种“中华老字号”2色标识。。。。。。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标准图形、标准字体、标准色彩、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法详见附件。。。。。。
第六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企业可以在响应产品或效劳的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前言中使用统一划定的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。。。。。。
第七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“中华老字号”证书和牌匾,,,,,统一编号。。。。。。证书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制。。。。。。牌匾如需复制使用,,,,,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向商务部提出申请,,,,,并注明用途、数目和使用规模。。。。。。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举行制作,,,,,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备案、监视使用。。。。。。
第八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在使用时,,,,,必需凭证划定式样使用,,,,,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,,,,,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。。。。。。
第九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在印刷时,,,,,附着前言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,,,,,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。。。。。。
第十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“中华老字号”称呼相一致的产品或效劳上,,,,,不得扩大使用规模。。。。。。
第十一条 被作废“中华老字号”资格的企业,,,,,自作废之日起,,,,,阻止使用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,,,,,并认真整理自身使用的有关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。。。。。。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收回,,,,,统一销毁和注销。。。。。。
第十二条 “中华老字号”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爆发变换后,,,,,“中华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换,,,,,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报商务部备案。。。。。。
第十三条 本划定由商务部认真诠释。。。。。。
第十四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实验。。。。。。 




